JIMSEAM x MJ1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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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賓開局 給你這咖金賓開局 給你這咖

量販店家

step1

到指定量販通路
消費金賓酒款
單筆滿1500元

step2

登錄發票兌換好禮
限量2000組別錯過!

step3

三個工作天內
查詢驗證進度

step4

驗證成功即可回函
憑證&身分證影本

活動辦法

年滿 20
凡於 2021.6.23
7.31 期限內

至家樂福、大潤發、愛買量販通路購買金賓系列商品(不含金賓HIGHBALL罐裝)滿$1,500 (註三),點擊發票登錄,憑有效發票的發票號碼並於登錄期間(註四)內上網登錄,即可兌換「Jim Beam x MJ116聯名刺青版Mini bar」,數量上限2,000組送完為止。

  • 註三:
    發票上記載之購買品項時間為2021年6月23日~2021年7月31日23:59止,購買品項須為金賓系列商品,並且單筆金額滿$1,500(含)以上。
  • 註四:
    登錄期間:2021年6月23日~2021年8月7日23:59止,每張發票限登錄一次。
    發票列有可辨識購買品項為金賓美國波本威士忌之明細,並請妥善保存。原購買發票遺失,視同自願放棄中獎資格,恕無法兌換獎品。
    發票如為電子發票,電子發票證明聯應匹配交易明細以辨別購買品項。
    如兌獎發票無法清晰判定,有效兌獎資格之認定視為由主辦單位裁定。

如對活動有疑問,請致電金賓活動小組客服專線:02-2950-4399 分機:661
服務時間週一~週五09:30~19:00(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接聽服務)。

兌換方式

  • 於活動網站完成發票登錄,三個工作天後即可於活動網站查詢兌換狀態,兌換成功者,活動小組將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 <得獎通知書>及 <領獎憑證>。亦可於活動網頁上下載<領獎憑證>。

    ※ 電子發票審核結果係依照開立發票店家48小時內於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將發票上傳完成後,本活動系統程式方可自動檢核。參加者上網完成登錄後,憑發票開立日期3個工作天後便可自行至活動網站查詢發票審核及兌換狀態。

    ※ 請於購買產品時索取統一發票及購買明細,若未索取明細,請再持原發票至購買處索取及列印,以便兌獎使用,若為電子發票請店家協助列印發票存留,並同時保留交易明細,或利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查詢 ( https://www.einvoice.nat.gov.tw/APCONSUMER/BTC601W )

  • 得獎者請於回函截止日前(郵戳為憑),將<得獎之發票正本>及<領獎憑證>,掛號寄回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22樓《金賓活動小組 收》。非以掛號回寄資料者,視同不符得獎資格。
  • 回函截止日:
    第一批次:2021/07/20前(含) 於活動網內完成兌獎,並2021/07/31前完成寄送。
    第二批次:2021/08/07前(含) 於活動網內完成兌獎,並2021/08/20前完成寄送。
  • 無論中獎金額多少,領獎憑證內,一律須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回函中的身分證與登錄資料不符時,概以登錄者資料為準。若無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或附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與登錄資料不同,致活動小組無法確認得獎者身分,視為自願放棄資格。得獎者如於購買當時未滿20歲,則因不符活動要求,視為資格不符。
  • 活動小組審核兌獎相關資料無誤後,將於回函截止日後的一個月內寄出贈獎品。
  • 逾期寄回得獎回函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,主辦單位亦不再進行得獎名單遞補作業。
  • 電子郵件信箱如有錯漏、退信、未能收受,或掛號寄出「得獎之發票正本」、「領獎憑證」及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」未能送達金賓活動小組導致喪失得獎資格,均由得獎者自行負責。

注意事項

    下注意事項適用於以上活動,參加者應接受並願意遵守以下條款及約定:

  • 本活動之參與抽獎者除應符合下述條件外,限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主辦單位即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行銷、企劃、分析及寄送促銷訊息等相關用途,且同意公佈中獎名單及中獎者姓名於官方網站、平面或其他媒體者。如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為前述使用,將無法登錄抽獎頁面及參與活動,請特別注意。
  • 本活動限台灣(台澎金馬蘭嶼綠島)之年滿20歲以上居民參加。未滿20歲者,中獎後經查明購買當時未滿20歲者,視為棄權。
  • 每張發票限登錄乙次,不得重複登錄;若退貨則喪失參加本活動之資格,且本活動限非營業買受人參加,登錄之發票不得打入買方之統一編號。
  • 參加者成功兌換後,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更換獎項或取消兌換。獎項數量有限,換完為止,恕不加量。主辦單位不保證均可兌換到活動獎項,獎項剩餘數量將於活動官網上公告,實際兌換數量以活動網站兌換頁面為準。
  • 若於活動期間內活動獎項提早被兌換完畢,即視為活動結束,主辦單位有權不額外增加活動獎項的數量。
  • 參加本活動即同意並保證所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,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資料。如有不實、資料不全或錯誤導致活動小組無法聯絡通知者,視同自願放棄得獎資格。若登錄資訊(包括中獎人身分資訊、寄送地址等但不以此為限)與中獎通知書、領獎憑證資訊不符,以登錄資訊為準。且如有致損害於三得利(股)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人,參加者應自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。
  • 依財政部國稅局規定,中獎金額年度累計超過NT$1,000元以上者,將併入中獎人本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,因此縱使單次中獎金額低於NT$1,000元,中獎人仍須每次提供身份證正、反面影本,以利申報中獎扣繳憑單,否則視為中獎人放棄得獎資格。機會中獎獎品價值如超過2萬,依照稅法台灣三得利需要先代收10%中獎金額稅額,中獎人如於通知後三日內未繳付代收稅額,則視同放棄中獎資格。
  • 中獎人若係華僑、外國人或法人,無論金額多寡,領獎前需先支付20%的機會中獎代扣稅額。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,則與本國人士相同稅額。回寄領獎憑證等資料時應附上護照或居留證影本,或於得獎通知書上加蓋相關單位章,否則均視為自願放棄得獎資格。如果中獎人未於通知後三日內給付得獎商品之稅額,則視為自願放棄得獎資格。
  • 活動獎品寄送僅限台澎金馬蘭嶼綠島,不處理郵寄獎品至海外地區之事宜。寄送獎項之地址以得獎人所登錄之地址為準,並請詳細檢查個人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(真實姓名、電話、寄送住址,請勿填寫於發票上),若無法聯繫到得獎者,視同得獎人自動放棄獎項。
  • 若中獎者因資格不符或願意放棄或視同放棄中獎資格者,不另行於網站公告,該獎項不釋出由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保留。獎品一經主辦單位郵寄出,如有遺失、損毀等事情發生,主動單位不負補發之責。
  • 參加活動者提供個人資料後,即同意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得公佈中獎名單及中獎者姓名於官方網站、平面或其他媒體;並同意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蒐集參加者的個人資料,僅限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行銷企劃相關之用途,主辦單位不會將該資料提供與其他第三人使用,參與本活動之消費者須詳細閱讀,並視為了解與同意遵守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《Jim Beam x MJ116 金賓開局 給你這咖》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。若有未盡事宜,參加活動者同意悉依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相關規定,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將保留隨時更改、終止活動內容及注意事項之權利。
  • 本活動之所有獎項,皆以實物為準,網頁或DM上等圖片僅供參考。主辦單位保留此活動辦法之修改、變更之權利,各項變更公告於官方網站,無須事前通知參加活動者,並有權對本活動所有事宜做出解釋或裁決。
  •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,活動主辦單位保有隨時修改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。
  • 本活動若因任何非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、或非主辦單位可掌握之因素(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原因),如電腦病毒、程式錯誤、駭客、電話、技術.....等,而造成本活動未如預期之規劃執行,致使侵害或影響其他消費者權益、活動公平與正當性…等情事,主辦單位將保留取消、終止、或修改及暫停本活動之權利;並可取消任何影響他人得獎權益之得獎者的得獎資格。
  • 參與活動之消費者,如有違反本「注意事項」,或以惡意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明顯違反活動公平性之方式,意圖混淆或影響活動結果者,一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經查證屬實,主辦單位有權利立即取消其得獎資格,除追回獎品外,並追訴該消費者前揭行為致生主辦單位全部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,及一切法律責任。
  • 本活動主辦單位台灣三得利(股)公司及其員工、相關配合單位、廣告公司皆不得參加本活動,一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經查證屬實,主辦單位有權利立即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品。
  • 注意事項載明在本官方網站中,參與本活動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,即同意接受上述各項規範。
  • 如參加者對於本活動有任何問題,請至台灣三得利官網客服專區來信詢問,或致電金賓活動小組客服專線:02-2950-4399 分機:661,服務時間週一~週五09:30~19:00(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接聽服務)。

隱私權條款

    感謝您參與「Jim Beam x MJ116 金賓開局 給你這咖」活動(以下簡稱本網站)為了讓您能夠安心使用本網站的各項服務與資訊,活動過程中所蒐集、處理及應用您提供的個人資訊前,謹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之規定,請詳閱下列內容:

  • 本公司因本活動之需要(包括抽獎及寄送獎項)而蒐集、處理及應用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,並以誠實信用方式及以下原則為之。
  • 本公司將於本活動網站蒐集您的以下資料,並於活動期間得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,處理及利用您提供之個人資料:姓名、上傳之照片、聯絡地址、聯絡電話及E-mail。
  •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,就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:
    (一)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。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。
    (二)請求補充或更正。惟依法您應提出適當的證據加以解釋及說明。
    (三)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    (四)請求刪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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